2021年9月30日擅用“小厨娘”商标,被判赔200余万元

阅读:267 2021-10-06 10:40:09

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数十家“小厨娘”连锁餐厅,“小厨娘”商标1998年获准注册,是南京市及江苏省著名商标。在日常经营中,该公司发现,南京有不少打着“小厨娘”旗号揽客的餐饮企业,“金陵小厨娘”就是其中一个。

  根据原告取证,“金陵小厨娘”共有3家连锁店,设立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期间,2015年获准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这些店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员工服饰、菜单、宣传海报等处均有“小厨娘”字样,在地图APP软件以“小厨娘”为关键词能够搜到上述店面。同时,网络外卖服务平台上,这三家店也被消费者称为“小厨娘”餐厅。这三家店的面积在300-500平方米,餐位数在150个到250个之间。

  “小厨娘”公司认为,“金陵小厨娘”招牌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餐厅餐位数、上座率和餐饮行业利润率估算,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支出9.2万元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在被告使用“金陵小厨娘”之前,“小厨娘”商标就已经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店铺门头、玻璃门腰封、洗手间指示牌、安全警示牌、服务员工作服及菜单上使用的“金陵小厨娘”标识,与小厨娘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从消费者对其称呼来看,也构成了实质上的混淆。结合“金陵小厨娘”开店时间及商标实际注册时间,“金陵小厨娘”商标获准注册前,被告已实际长期使用该标识从事餐饮经营,侵犯了小厨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金陵小厨娘”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后,被告一方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定;另一方面,又持续在同类别申请“金陵小厨娘”“古都小厨娘”“金陵小厨女良”“金陵小厨郎”等商标,这些行为有明显侵权恶意。

  被告擅自使用“小厨娘”名称,引人误认为是小厨娘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小厨娘餐饮公司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侵权主体的侵权规模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主要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小厨娘餐饮公司209.2万元。该案一审由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被告方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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