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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记者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多个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其中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申请质押融资补贴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办法》以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共分为5章29条,明确了一般资助、专项资助的标准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创新企业、个人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珠海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办法》将资助资金的来源和分配方式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其中,一般资助指的后补助类型的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共10类,即:(一)发明专利奖励;(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四)专利奖配套奖励;(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六)知识产权保险补贴;(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八)高质量品牌奖励;(九)地理标志奖励;(十)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奖励。
发明专利奖励方面,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在中国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中国澳门和在中国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方面,对上一年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本市企业或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区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审核确定。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方面,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专利奖配套奖励方面,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单位或珠海居民(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方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申报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高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及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方面,对珠海市注册企业,购买了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当年对上一年的相应保费进行补贴,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方面,对上一年在珠海市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公司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除专利资助外,《办法》增加了高价值品牌(集体商标、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资助内容。高质量品牌奖励方面,获得以下商标权利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奖励: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地理标志奖励方面,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办法》还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奖励方面,对珠海市知识产权人才及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资助: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
除了一般资助,《办法》中专项资助按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的形式,按“大任务+清单”模式,仅确定方向,每年的具体项目根据当年的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由市级财政承担,共五个方向,前四个方向分别对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第五个方向为国家、省及市安排的其他重要工作。
此外,《办法》还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要求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