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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8 日消息,知乎关联公司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近期申请的 B 乎商标被予以驳回,商标国际分类涉 9 类科学仪器。知产局复审认为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整体格调不高。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23267号“B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1767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27298号“B 宝能 BAO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况且,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共存。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普通公众产生不良的联想,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报道及广告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B”,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人脸识别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B乎”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1年08月11日
信息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