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涉事公司多个商标申请被驳回 专家分析:商标局的认识或已发生变化

阅读:270 2021-12-27 10:40:49

用了“青花椒”就要赔钱?近日,四川数十家餐馆因使用“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起诉索赔。最新消息显示,上海万翠堂董事长左正飞通过媒体回应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公司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封图左为左正飞道歉并表示全部撤诉。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最近几年申请的多个“青花椒”相关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那么“青花椒”到底是否算通用名?又为何有胜诉案例?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告诉四川手机报:商标局的认知或已发生变化。

  存在胜诉判例

  曾有法院认为该公司对“青花椒鱼”享有商标权

  公开资料显示,在此前的诉讼中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存在不少案件胜诉判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82号判决书记载“从被诉侵权‘青花椒鱼’在涉案店铺门店牌匾、门口海报、迎宾台、菜单、餐具包、名片和微信公众号上的使用方式来看,其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案证据中的‘大众点评’用户评论亦表明,消费者是依据该标识来判断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是否系同一家或者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且相关评论内容能够证明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实际混淆。”知识产权专家介绍,这就说明至少有法院认为该公司对“青花椒鱼”享有商标权。

  “青花椒”是否属于通用名?

  专家:“青”系特定生长阶段的表现状态 具备通用名称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专家表示,公众认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青”属于花椒特定生长阶段的表现状态,具有区别于“红”花椒的独特口味,在川渝滇黔湘等省份大量用于烹饪。青花椒制作的食品为广大群众熟知。即便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将“青花椒”是能够作为区别产品来源的标识,因此青花椒具备通用名称的特点。

  商标局为何驳回无效申请后又驳回该公司多个“青花椒”商标

  专家: 商标局的认识或已发生变化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有人向商标局提起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但被驳回,且商标局明确表示“青花椒”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通用名称。这也是前述案件原告胜诉的核心原因之一。专家表示,由此可见商标局对此的认识与大众认知并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又申请若干个“青花椒”商标,但大多数是被驳回、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因此,专家认为,商标局的认识或也在发生变化,被诉商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4条向商标局申请宣告无效,积极应诉,有效保护自身权利。

  涉事公司曾多次以“青花椒”诉讼

  专家:若恶意诉讼达成利益 则构成滥用商标权

  该公司存在大量申请、集中(地理区域)“维权”的特征。专家表示,虽然目前不清楚该公司自身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但如果脱离实际使用,以恶意诉讼的方式达成利益,则构成滥用商标权。

  (四川手机报记者 徐浩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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