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立法已形成初步成果

阅读:240 2021-07-21 09:38: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晓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司法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

 

您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此我局非常赞同并正在开展相关工作。自2009年起,持续围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现已就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内容形成初步成果。

 

我局认为,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是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手段,是民法典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解决单行法难以解决的部分规则交叉重叠的立法现状,实现对各单行法的统领升华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在立法内容方面,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公私法规范兼顾,以“加强保护”和“促进运用”为两条主线,覆盖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后续,我局将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继续扎实做好重点问题调研论证,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关于加强联动协同保护

 

对于您提出的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环节的建议,司法部与我局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全面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执法能力。2020年6月,我局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2021年5月,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评选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此外,2020年我局主办4期相关培训班,并指导北京、上海、江苏等20余个省市开展执法保护能力培训,受训人数达3000余人。同时,聚焦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先后组织开展执法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建设,便利纠纷解决。我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和仲裁机构能力建设试点。司法部指导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市设立调解组织,指导仲裁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选聘专业人员。2020年,全国118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2.4万件;54家仲裁机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1922件,案件标的额38亿元,有效解决涉及著作权转让、商标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纷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2020年12月,我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目前,第一批1094名调解员已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加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为高效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指导,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司法部也将继续支持仲裁和调解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制定出台文件,助力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优质高效化解。

 

三、关于适当区分知识产权的价值

 

针对您提出的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应适当区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并给予相应水平保护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推动确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2020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司法保护水平与知识产权价值的对应关系,包括:加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经济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

 

四、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诚如您所言,知识产权不只是一国内部事务,还关系到国家国际话语权和竞争力。我局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多边平台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谈判,已加入WIPO管理的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条约;正在积极推进包括外观设计法条约,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国际文书等谈判;推动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体系规则中纳入中文作为工作语言;开展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准备工作。在世界贸易组织、各类政府间机制对话和磋商中,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议题谈判,如中美经贸谈判、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以及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挪威、中国-秘鲁等双边自贸区协议知识产权章节谈判,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在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方面,参与中美欧日韩发明(IP5)、外观设计(ID5)和商标(TM5)等领域的五局合作机制,并努力将我国主张纳入规则制定中。同时通过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联合各方多次在WIPO平台发声,推动规则完善。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指示要求,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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